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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集团着力探索低碳之路

2025-04-05 19:00:18 浏览:67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的无序,追求自由与幸福,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缔结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宪法文本正是这种契约的具体化。

那么问题来了,非职务行为的私人场合,毕姥爷还有没有一点表露自己真实观点(或者也谈不上什么真实观点,只是调侃式演绎)的权利? 前些年中文互联网上曾非常火爆的流传一份影音视频,内容是央视新闻评论部的某年内部联欢会,各种对经典影视作品的解构,对现实的不满,对新闻工作环境的调侃,比毕姥爷这次的饭局演绎要完整、成体系、有组织有预谋得多。上校严肃地问他你叫什么名字,哪个部门的?一个问句让现场气氛瞬间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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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疑似央视名嘴、春晚主持人毕福剑清唱《我们是工农子弟兵》的片段,边唱边评,言词颇为不恭,嬉笑弄骂、嘲讽戏谑,还涉嫌侮辱开国领袖毛泽东。而作为某个机构和团体的一员,他的言论还应符合其所在机构或团体的形象与利益。毫无疑问,毕福剑和任何中国人一样,都应该享受到宪法所规定的发表言论的自由。简言之:公民有发表言论的自由,但其他公民也有批评其言论质量和品格的自由。在讨论或辩论中,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样的话为人们所津津乐道。

作为普通公民,他所发表的言论必须是合法的,不能有损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承担法律责任,还不意味着不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或契约责任,如果言论有损于其所属机构或团体的形象或利益,则根据两者之间的劳务契约或者所属团体的纪律,他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疑罪从无显然是权衡利弊之后的科学选择。

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现实,冷静、理智、旗帜鲜明地走出理念的误区,才能摆脱思想的桎梏而转向真正的法治思维。最重要的,应当是对深层原因的探究。而法律真实的证据标准,正是在这种困惑中出现。应当成为我们坚决奉行的司法原则。

这些错误的认识,既束缚了我们的思想,也束缚了我们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迄今为止,无罪推定与实事求是的关系仍然没有彻底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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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惨痛的教训表明,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既不是对罪犯的仁慈,也不是对被害人的伤害,而是对无辜者的保护,更是对全社会的保护。以事实求是的抽象目标去否定无罪推定原则所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走向事实上的有罪推定,更可怕的还在于因失去准则而放任了主观随意性。但是由于现实条件下的不可操作性,在逻辑上却形成了无解的冲突。坚持并重的主张其实也不无道理,意在坚持对真相的探究,强调即使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也不能忽视对客观真实的考虑。

误区三:关于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并重的冲突 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也是导致司法不公正的重要原因。可问题在于,有些冲突是无法绕过的,回避矛盾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之所以发生两种证据观之争,原因显然并不在于其合理性而是在于其现实性。于是,以话语权为主导的主观随意性便不可避免。

很显然,这是两种既不可能同时存在,也不可能同时不存在的原则。现在,是时候应当走出这种误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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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事求是被滥用的最典型例证莫过于文革动乱中的大批判、大辩论。重要的是在难以两全而无法兼顾时,又该如何做出选择才是必须面对而无可回避的问题。

然而,多年来,这些认识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深入人心,有些人甚至已经深陷其中而难以自拔。如果以无罪推定为原则,那么,法律判决生效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被假定为无罪,就应当以无罪之身而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各项权利。在中国再度强调依法治国,奋力推进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面对近年来陆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带给人们太多的思考和困惑。于是,又出现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并重的主张。误区二:关于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冲突 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坚守并宣传着一种原则,就是在打击犯罪的时候,要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一种滞后的理念无法适应新的机制,反之,一个新的机制也无法在旧理念的围困中正常运行。

其次,权衡两种标准的选择权由于失去了法定依据而只能取决于人的主观意志。所以,对客观真实的认定,至今仍然是一道未解的难题,同时,也成为铸成错案的重要原因,因为对无解答案的解释权只能出自于法官内心确信的主观判断。

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作为一种理想化的目标无可非议。值得关注的是,这种情绪普遍存在于众多的人群之中。

要么按有罪的人对待,可以剥夺或限制其权利。近几年陆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冤假错案都表明,以无辜的替罪者的生命平息了当时的悲情和义愤之后,个人和社会将会背负多么巨大的代价。

司法实践中,在一些暴力犯罪尤其是杀人犯罪的诉讼过程中,即使在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害方亲属也会不依不饶,甚至以死相逼坚持要求严惩罪犯。深入梳理和分析这些理念发展演变的过程和现状,冲破思维方式的桎梏,有助于排除前行中的困扰。就概念本身而言,客观真实论的主张显然更具有合理性。因为,它无法解决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冲突。

由客观真实而走向法律真实,既是认识水平的提升,也是理念的转变,可以说是实现了由盲目而走向理性的重要转变。若选择前者,就只能以打击犯罪为主,若选择后者,就只能以保障人权为主。

只要证据的指向不具有排他性,对是与不是的疑点无法充分排除,就不可能到达既不冤枉也不放纵的理想目标。但是,由于前面所提及的原因,仍然未能将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而是提出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

进入专题: 司法冤案 刑诉理念 。保障人权的理念之所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长期受到漠视,除了社会公众的报应刑观念比较强烈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于抚慰被害方的考量。

直至2012年出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才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之中。在权力面前,既可以做到是也不是,也可以做到不是也是。而更可怕的是,实践中,当人们对是与非的标准莫衷一是,而又都以实事求是者自居,最终的结局往往就只能以话语权来决定胜负。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被视为反动理论而遭到批判,批判无罪推定原则最自信的理由也是最响亮的口号就是实事求是,声称既不要无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只坚持实事求是。

同理,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定位问题上,如果抽掉了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的具体原则,而只是以实事求是的抽象标准为依据,同样会导致对求是标准的主观随意性。简言之,就是宁可错放,也不能错判,还是宁可错判,也不能错放?这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二者必居其一。

也有观点认为,并重说是一种缓冲、过渡,可以给人们留出更多思考的空间,还能减少争议。值得庆幸的是,经过论争之后,法律事实的主张终于得到认同。

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据标准,一直是人们有史以来自始不渝的理想目标。问题在于,这些原因虽然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但迄今为止,对于消除这些原因的努力和方式,却仍然阻力重重,争论不休。